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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参照中国学生,采用汉语教学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北京: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参照中国学生,采用汉语教学

  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日前发布《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明确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市中国学生。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应为汉语。

  市教委表示,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管理的环境和要求发生了变化,2000年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为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好国际学生,市教委联合市外办、市公安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所指学校,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幼儿园、中小学。所称国际学生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本市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适龄学生。

  办法明确,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国际学生须持普通护照申请入学,持用其他护照的需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学校不得招收。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制定并公开相关收费、退费管理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学校参照本市中国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国际学生教学、考试考核等将实行趋同管理,避免同校差异。办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其监护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学生提高汉语能力。同时,学校应开展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内容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安全常识等,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将如实记录,对于缺勤严重、长期不在校的国际学生,学校应按照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此外,学校应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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