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易,维持一段婚姻更不易。2021年12月15日,王力宏发布微博宣布离婚,引起舆论哗然。盘点今年以来,已有大S汪小菲、李湘王岳伦、佟丽娅陈思诚、赵丽颖冯绍峰等多对明星夫妻分道扬镳,其中婚姻维持最短的仅有2年。娱乐圈俨然成为大型离婚现场。
明星频繁曝出离婚,只是近年来中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一个缩影。民政部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共有433.9万对夫妻离婚。这一数据从1987年的58.1万对一度增至2019年的最高峰470.1万对。
离婚,正逐渐从传统社会里避讳的负面行为,变成如今夫妻双方平等拥有的权利。尤其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提升,现代女性的经济权和个体思想趋于独立,不再向低质量婚姻妥协。在近期王力宏离婚事件中,前妻李靓蕾也发文省思女性作为全职家庭主妇全力付出却不被尊重的弱势现状。
舆论态度也在发生变化。2021年4月,赵丽颖和冯绍峰官宣离婚。一改以往“再也不相信爱情”的负评如潮,这一回舆论却是一片“叫好”,粉丝在女方微博评论区直呼“姐姐好棒”。有舆情监测显示,该事件的网络传播正面情绪高达83%,中立和负面情绪仅占9%和8%。
离婚,真的是两个人的重获新生还是一地鸡毛?为什么近年来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一个家庭的解体,会对男女双方乃至子女各自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社会政策能够怎样促进缔结并维持健康的婚姻?
离婚低龄化现象:从“三十而立”到“三十而离”
2020年,第一批90后迈入而立之年。古人成家立业的年纪,在现代社会却是“三十不婚”,乃至“三十而离”。郑州市民政局统计显示,90后离婚人数已占全市总离婚人数的两成以上。2019年湖北省十堰市离婚夫妻中,35岁以下的占比达45%。
离婚群体年轻化趋势显著。高颖, 张秀兰和祝维龙(2012)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数据研究发现,从人群来看,离婚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45岁之间,占总体离婚人群比例超过60%。从趋势来看,30岁以下的年轻人和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的离婚比重上升相对更快。
对于年轻世代,不合适的婚姻要快速结束,婚姻寿命显著下降。於嘉, 赵晓航和谢宇 (2020)的研究数据显示,2000-2004年间结婚的夫妻,婚后十年内离婚比例仅为3.7%。如今,结婚一年即离婚的比例正在反超。2020年江苏省办理的离婚登记中,结婚一年以内就离婚的有2.3万对,而2019年江苏省结婚登记数仅为56.9万。这意味着,2019年江苏省结婚的夫妻中,约有4%的夫妻在结婚一年后即离婚。
伴随90后加入“离婚大军”,中国近年来每年离婚登记人口处于上升态势。2009年,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有246.8万对,这一数字2019年上升到了470.1万对。2020年离婚对数出现了近年来的首次下降,为433.9万对,其中主要因素是结婚人数的快速减少。数据显示,中国结婚登记对数自2013年的近年峰值1346.9万对,已持续下跌至2020年的814.3万对,创2003年以来新低。
从离婚群体的人口占比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的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以及2014年以来离婚登记人数加总估算,截至2020年,有过离婚经历的在中国约有8000万人,占15岁以上人口约7%。
从地域来看,粗离婚率,也就是平均每千人口中的离婚对数,呈西高东低、北高南低、人口流出地高的趋势,东北地区及中西部人口流出较为严重的省区粗离婚率最高。2020年,粗离婚率最高的黑龙江、天津和吉林,粗离婚率达到4.5‰。广东、甘肃、西藏粗离婚率最低,分别为1.9‰、1.7‰和1.2‰。当然,这并不一定代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平均离婚偏好更高。有可能因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本身的已婚人群占比高、基数大,自然离婚对数会更多,使得千人中的离婚对数自然偏高一些。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平时我们在媒体中看到的动辄超过30%的“离婚率”其实是“离结比”,即由当年离婚人数除以当年结婚人数计算而来。很明显,同一年内结婚和离婚是两个不同人群的选择,并不代表平均每千对夫妻中有多少对选择离婚。因此这一计算方法得到的“离结比”不具特别意义。由于结婚率降低,离结比上升更快,很容易制造恐慌并误导大众。
相对而言,“粗离婚率”即平均每千人口中的离婚对数,相对更具参考性。但由于分母人口中包含了老年人、青少年等非适婚群体,因此也无法精准描摹适婚群体的离婚现状。离婚,确实是一个不断增长的社会现象。其实,离婚率上升已成为全球化现象。自二战以来,许多发达国家的离婚率都急剧增加。
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解体:离婚成本大幅下降
离婚率的上升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文化价值观。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当离婚的好处超过离婚的成本时,个人会选择离婚。离婚成本既包括直接成本,即离婚经历的手续、花费的金钱和精力、离婚者所受的歧视和污名等;也包括机会成本,即所放弃的婚姻的效用。
当传统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变时,离婚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往往都会下降,离婚的可能性因此上升。首先,传统社会由家庭所承担的各种重要的社会功能逐渐由市场和社会承担,个人从婚姻中可获得的经济利益下降,降低了离婚的机会成本。其次,结合社会学角度来看,整个社会对离婚的包容性逐渐增强,法律对离婚行为更为宽松,社会性代价和心理负担下降。物质需求在婚姻中的不可替代性下降,也意味着感情价值在婚姻的比例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统计了2016-2017两年间的民审一审审结案件显示,77.5%的夫妻是因感情不和而申请离婚,家庭暴力原因占14.9%。
此外,现代化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强,人们的接触面更广,更有可能做出重新选择的行为。刘彬彬, 崔菲菲和史清华(201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城镇化进程中,随着村庄流动劳动力占比的增加,农村离婚率显著上升。在流动劳动力中,劳动力流出是导致村庄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因素,而劳动力流入对村庄离婚率没有显著影响。其原因可能是,农村劳动力的流出方向主要是城市,而流入农村的劳动力基本上也是村民。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他们接触到与农村截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巨大的环境变化容易改变流动者的价值观,打破婚姻匹配均衡,导致离婚率上升。相反,劳动力流入村庄对村庄离婚率没有显著影响。相比于流出到村外县内的劳动力而言,流出到县外省内的劳动力比例越高,村庄离婚率越低,流出到省外对村庄离婚率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流动距离在村外县内时,流动的劳动力与当地居民在文化、习俗和语言上差异相对较少,互动交流较多,这样的流动会降低搜寻新配偶的成本,提高离婚风险。随着流动距离增加,文化差距也随之拉大,村庄离婚率反而会降低。
女性个体意识觉醒:逃离低质量婚姻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角色、观念变化,也正在改变家庭关系现状。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和女性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高,女性个体主义价值观形成,更多女性意识到要在婚姻中提出合理的诉求、捍卫应得的权利、行使平等的选择权。从价值观到经济分配上,都要求实现平等尊重家庭中不同的角色分工。王力宏前妻李靓蕾在离婚后即提出了重视全职主妇对家庭付出这一议题,“家庭中被分配到这个角色(全职主妇)的成员,不应该是理所应当永远没有经济能力或积蓄,而担任在外工作的那一方获得所有的利益和权利。这样会形成不对等的关系,也会让女性处于弱势,即便男生出轨或家暴也难以有话语权。”
如果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平等受尊重的婚姻,女性会更主动选择终止。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目前大部分的诉讼离婚是女性主动提出。根据《专题报告》,在诉讼离婚中,有91%的离婚案件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想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在2017年的140余万件离婚诉讼案件中,73.4%的原告为女性。
一方面,这显示出女性在婚姻中获得的满足感更低。有可能是女性过去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抚养子女、操持家务等责任,甚至全职主内;而男性则倾向于少承担家庭义务,或者完全主外而忽略了对家庭其他义务的承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体现了现代女性对于婚姻质量的要求和期待更高,对于低质量感情的容忍度更低,一旦出现挑战婚姻忠诚度的事件,女性不再是妥协忍让的一方。同时,男女经济地位的平等,也使得女性更有底气主动解除婚姻。
重启婚姻:男女再婚的性别优势存在城乡差异
离婚既是一段婚姻的终点,也可以是下一段婚姻的起点。
虽然离婚人数和粗离婚率连年攀升,但处于离婚状态的人群占比在近二十年内上升程度较低,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离婚人群的再婚率较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处于离婚状态的人群占15岁以上人口比例为0.9%,而2019年,这一比例也仅为2.3%。在总结婚登记人数连年下降的情况下,再婚登记数和所占比例连年上升。2001年当年登记结婚人口中,再婚者所占比例仅为7%,2019年这一比例达到25%。也就是说,对于选择离婚的人群来说,对婚姻的需求并未变化,变化的只是人们对待婚姻冲突的态度。
男性和女性对于再婚选择差异较大,城乡差异明显。使用2014年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抽样数据分析发现,在离婚人群中,男性和女性再婚的比例分别为49.5%和59.3%,女性再婚率比男性约高出10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农村女性再婚率较高。一方面,农村男女比长期处于失衡状态,农村女性在婚姻匹配过程中具有更多选择空间。另一方面,过去农村女性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甚至需落户在夫家,一个人较难生活。舆论和经济压力迫使她们尽快再婚。对于城市化率较高的发达地区,情况则截然相反。男性总体的再婚率则远高于女性。高颖和张秀兰(2012)发现,北京男性的再婚概率约为女性的2.4倍左右,且在时序上基本保持稳定。
从离婚男女各自的选择面来看,城市女性处于相对不利地位。虽然初婚者和再婚者均是潜在的婚配对象,但从北京市的数据看,婚姻市场对于初婚和再婚的匹配仍然存在一定的分割。再婚男性约有60%与离婚女性结婚,再婚女性则有67%是与离婚男性结婚。而离婚女性与初婚男性的婚配比例仅为26%,低于离婚男性与初婚女性的婚配比例37%约10个百分点。这表明离婚经历对于女性再婚的负面影响,可能大于对男性的影响。
从年龄差来看,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平均年龄差比初婚平均年龄差更大。其中,离婚男性再婚的夫妻年龄差为5.4岁,女性为3.2岁。与此相比,初婚夫妇的平均年龄差为1.8岁。也就是说,男性再婚可以选择的女性年龄段范围更大一些。
从教育程度来看,教育对于男性和女性离婚后再婚的影响是相反的。对于离异男性来说,学历高者更容易再婚。女性反之,教育程度低的女性在失去配偶后倾向于再婚,而教育程度高的女性由于就业和收入相对稳定,倾向于保持独身状态。男性离婚后再婚者中有65%以上的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比离婚后独身者的相应比例高出25%。女性离婚后再婚者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的比例仅36%,而离婚后保持独身的女性中,66%均为大专及以上学历。
离婚创伤:酸甜苦辣,各自滋味在心头
一个家庭的解体,必然会对分离的个体带来伤害。对于选择诉讼离婚的家庭,更是需要经历漫长的折磨期。在深圳,所有准许离婚的案件中,第一次起诉与第二次起诉、第三次起诉分别占比为14%、85%、1%,大部分诉讼离婚成功的人都需要经历二次诉讼,历时超过一年。此外,当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时,案件审理经历多次开庭、时间长达两三年甚至以上也司空见惯。
离婚后将进入另一段感情低谷期。Leopold和Kalmijn (2016)对德国的长期跟踪数据研究发现,离婚后夫妻幸福感都会有较大下降。已育家庭离婚后的幸福感下降更为严重,尤其对于孩子仍处于幼儿期的夫妻,幸福感下降得更多。但是,不论有无子女,离婚人士幸福感的下降都没有长期持续,在离婚后1年时达到低谷,此后开始上升,在离婚第五年后达到离婚前的水平。
由于婚姻对男性和女性生活的影响模式不同,因此离婚对于男性和女性的影响也并不相同。婚姻对男性的好处主要来自于配偶的社会支持和连接,以及更健康的生活行为;而女性则主要是从婚姻中获得经济支持。与之相应地,离婚后女性经济状况相对于男性下降更多,男性的幸福感和健康则下降更大。Shor等人(2012)通过以大数据文本分析的方式分析了1995~2011期间关于婚姻破裂和死亡的研究,发现离婚和分居者的死亡风险比已婚人士高出30%,且对男性的影响更大,男性死亡风险增加37%,女性则增加22%。此外,婚姻破裂对于个体的伤害程度也与个体所在的社会环境、文化习俗等密切相关。面对离婚,男性更有可能表现出外化行为如酗酒,而女性更经常经历内化问题如抑郁。
虽然离婚本身伤害了人们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但长期处于感情破裂家庭,比平静的单身生活更为不利,这对于女性的影响尤为显著。大量研究表明,与积极互动相比,冲突和相关的消极行为更能预测人际关系困扰和健康,不幸的婚姻同样有害健康。与支持型配偶关系相比,消极的配偶关系与抑郁症的关联几乎翻了一番。而且,在不满意的婚姻关系里,女性会表现出更低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实验室研究也表明,在讨论与婚姻有关的冲突话题时,女性经历更多的生理痛苦,如内分泌和心血管反应。
父母离婚如何影响到子女的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传统观念认为,双亲抚养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但研究表明,真正影响孩子发展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离婚前的家庭冲突,离婚导致双亲对孩子在金钱和时间上的投资减少,以及再婚后新家庭组建产生的部分负面影响。因此离婚诉讼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尤为关键。离婚后子女能否受到父母双方中更注重子女成长的一方监护,以及离婚后的抚养中双方能否同心协力、不因个人情绪对孩子造成额外伤害,对孩子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
婚姻需要全方位的呵护
国家也试图出台更多政策挽救婚姻。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冷静期”制度,强制在夫妻正式登记离婚前加上30天冷静期。冷静期降低了协议离婚的“成功率”,但很难真正挽救婚姻。毕竟“一时冲动”并非离婚主因,更多夫妻还是因为性格差异、感情破裂、家庭不和等问题分道扬镳。
分析显示,大部分诉讼离婚的夫妻在婚前对自己、对配偶和对婚姻的了解都不足,尚未真正做好建立新家庭的准备就草率迈入婚姻。因此,婚前教育和离婚前的家庭辅导至关重要。有数据显示,加强离婚前的家庭辅导工作,通过第三方介入,能有效调解部分家庭不和、感情破裂的问题。
政策的总体目标不应该是阻碍离婚行为本身,让当事人停留在低质量的婚姻中,而是要建立高质量的婚姻。因此,从家庭关注的税收、住房、子女抚养等多方面予以政策支持,才能让婚姻在适宜的社会土壤里更好地发芽成长。
一是在住房政策上,推行有利于家庭的购房及住房制度。不仅要堵上政策漏洞,防止为获取购房资格而“假离婚”,更应该针对家庭实行按揭贷款利息等优惠政策。在中国台湾省,为鼓励青年成家,实行家庭购房前两年零利率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及租金补贴,每户每月最高4000元。二是通过税收政策来创造“婚姻红利”,为建立新家庭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目前,夫妻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仅有子女教育的专项扣除,可以增加未育家庭的税收优惠,考虑婚后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给予较单身时更优惠的家庭收入税率,以支持新建家庭的开支。另一方面,目前税收制度存在一定“婚姻惩罚”。以住房贷款的专项附加扣除为例,单身时购房的每月纳税抵扣额度为1000元,婚后夫妻双方若名下各有住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的抵扣总额仍为1000元,相当于比婚前可得的抵扣额度少了一半。可以调整专项扣除政策,至少恢复到婚前单身水平。三是增加家庭成员相处时间、营造愉快和谐的家庭氛围。当前社会部分行业普遍流行的996工作制,使得夫妻双方都缺少共同相处和沟通时间,逐渐形成了以工作为中心的家庭生活习惯,忽略了对家庭的付出和对伴侣的体谅。目前各地密集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时间,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措施。这些举措在提升个人幸福感的同时,也有利于营造更和谐的家庭氛围,潜移默化中提升了生活质量和婚姻质量。企业也应相应行动起来,转变员工管理观念,制定更具人文关怀的工作及休假制度。四是更多体现对于儿童权益的保障。婚姻解体对于儿童可能有长期的不利影响。建议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专门的司法福利员和社会工作者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同时建立离婚案件父母教育制度,保证离婚父母清楚认识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在满足子女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尽量达成子女抚养协议。 (作者冯帅章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与社会研究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唐高洁系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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