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大连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符合条件的人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可在大连市落户。
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在连各大中型企业、在连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持续和谐发展,实现大连城市人口发展规划目标,现将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可在本市落户。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认定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本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在本市灵活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
(五)经本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六)在本市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
(七)在本市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本市投靠落户。
三、对本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由迁入地派出所设立单位集体户口,并上门办理落户。
四、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显示,具有大连市户籍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大连市投靠落户;对大连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由迁入地派出所设立单位集体户口,并上门办理落户;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与大连此前的落户政策相比,本次征求意见全面放宽了人员的落户条件。
例如通过社保缴纳落户,此前需在大连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申请人积满150分才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且有众多附加条件。而本次意见稿仅需要缴纳社保即可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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