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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符合条件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购房款2%补助

来源: 澎湃新闻

  5月18日,“泸州发布”消息,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简称《措施》),提出包括优化土地出让条件、调整落实税收政策、满足合理信贷需求、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等15条措施,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泸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措施》提到,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提高首套房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50万元。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方面,《措施》明确,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满足合理信贷需求方面,《措施》提及,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加快已审核通过组合按揭贷款发放速度,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大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

  对房企来说,《措施》提到,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新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合理确定开发建设用地拍卖起始价和出让地块面积,支持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依法依规采取小面积地块出让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对宗地面积100亩以上、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新出让开发建设用地,在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下,可申请办理分宗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同时,调整落实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对成功申报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下为政策全文: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泸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第一条 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新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合理确定开发建设用地拍卖起始价和出让地块面积,支持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依法依规采取小面积地块出让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对宗地面积100亩以上、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新出让开发建设用地,在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下,可申请办理分宗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条 调整落实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对成功申报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满足合理信贷需求。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加快已审核通过组合按揭贷款发放速度,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大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

  第四条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提高首套房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50万元。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工程进度达到主体封顶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节点,解控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比例上限分别提高5%。监管项目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完成两个节点,可分别解控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对申请解控重点监管资金时,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的,监管项目在主体封顶完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完成两个节点,资金使用额度可增加5%。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前,监管项目累计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应监管金额的95%。

  第六条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补助资金按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

  第七条 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

  第八条 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30日在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后仍有剩余产权车位的,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第九条 优化规划管控条件。出台《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修订完善住宅用地兼容性、停车位配置比例、建筑限高、容积率计算规则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试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试点示范”的原则,推动居住用地试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建设,在标准设定、规划条件、施工建设、运维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一条 提升项目居住品质。鼓励全国50强物业企业或泸州市红色物业星级企业承接新建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深化“酒城邻里,红润万家”物业品牌,开展基层治理百佳小区创建,构建 “物业+养老”“物业+生活服务”等模式,全面提升居住品质。

  第十二条 加大营销展示力度。搭建集线上展示、线上选房、实时网签、自主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24小时在线房地产交易平台,方便群众选房购房。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开发项目集中展示,适时举办网上房交会。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鼓励开发企业合法合规创新营销。

  第十三条 规范二手房交易。实行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强化协作配合,优化完善二手房网签备案、办税、办理转移登记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优化维修资金交存。住宅物业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交存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加大企业信用激励。对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小区(项目)的,前期物业选聘全国50强物业企业或泸州市红色物业星级企业的,选择信用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予以开发企业信用激励。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其余条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如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另行制定,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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