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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租金过高将调控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今天(3月30日)上午,承载了各方期待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在明确“群租房”“黑中介”、哄抬租金、长租公寓监管等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二审稿进一步对政府统筹房源供给、农村住房租赁管理和社会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条例草案的修改以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并重为原则,更加注重体现首都功能,更加注重本市住房租赁的体系建设。”市人大城建环保办主任委员张力兵介绍。落实中央战略部署,二审稿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内容直接写入草案,明确提出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禁止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经营短租住房等,体现了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坚定决心。同时,突出多主体供给,在强化政府对房源供给统筹职责的同时,也强调了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行为责任,如明确了“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

  此外,在明确房租显著上涨时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规定市住建部门加强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保持租赁价格的稳定,突出底线响应和联动管控,为政府及时、合理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提供支撑和保障。

  鼓励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

  增加房源供给是保障住房刚需的重要途径。“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目前条例草案侧重于对租赁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在政府提供服务方面,特别是对增加房源供给方面力度不够,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制定规划和计划、多渠道增加供给等方面的责任。”张力兵介绍。

  据此,二审稿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首先是明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规定,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其次,细化租赁住房供给方式,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在租金调控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以稳定租金水平。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明确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增强了“价格干预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审稿规定,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盘活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有代表和专家、市区有关部门提出,目前条例草案关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的规定较为原则。考虑到农村地区住房规划管理的现实情况,对于出租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也可以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合法出租的依据。

  据此,二审稿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取得权属证书,或者依照本市相关规定取得其他证明材料的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同时,鼓励通过广泛协商,制定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并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宅基地房屋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居住小区里开短租公寓或民宿,将有明确规范。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在本市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二审稿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严禁销售

  以为用全部家当“买”了一套房,实际却没有产权?近年来,集体土地上“以租代售”的现象被屡屡曝光。哪些住房只能租不能卖?二审稿规定,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者按日、按小时短期租赁。违反规定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整治不规范的“二房东”刻不容缓。为进一步强化对个人转租住房行为的从严管理,二审稿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具体数量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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