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在北京金融街15号正式揭牌,时隔近半年后,“三定”方案终于揭开面纱。
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内设机构看,金融监管总局共设置27个部门和机关党委,与原银保监会内设机构相比有新增,亦有合并和裁撤。其中,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资管机构监管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行政处罚局等均为新增。
从人员编制方面看,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内设机构有新增、有合并,设稽查总队为直属行政机构
“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上述《规定》显示,金融监管总局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构: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与原银保监会相比,金融监管总局部分内设机构将“部”改为“司”,比如,原“法规部”变为“法规司”;另有内设机构改“局”为“司”,比如,原“政策研究局”变为“政策研究司”。
从具体内设机构变化情况看,相比于原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数量增加1个。同时,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资管机构监管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行政处罚局等均为新增。
另外,部分内设机构进行了合并,比如,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大型银行监管司;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股份制与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
事实上,金融监管总局内设机构有新增和合并,亦有裁撤。比如,取消保险中介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信托监管部等,其相关职能亦划入其他部门之中。
人员编制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对比来看,原银保监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监管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新增内设机构各司何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为新增职能
与原银保监会相比,金融监管总局新增多个内设机构,其中,科技监管司为此次新增之一。《规定》显示,科技监管司拟订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原银保监会方面,其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与信息科技相关,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而金融监管总局科技监管司的设立,更进一步体现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金融监管总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指出:“加强数据治理,提高金融科技应用能力,加快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引擎。”
资管机构监管司亦是新增内设机构之一,《规定》显示,资管机构监管司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原银保监会关于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在信托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是金融监管总局新增职能,此前该职能在央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等划入金融监管总局。
《规定》显示,机构恢复与处置司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此前,原银保监会曾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该文件旨在建立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实现有序恢复与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行政处罚局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曾明确提出,金融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而原银保监会是直属事业单位,二者差别在于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行政主体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如处罚权,而直属事业单位的处罚权需要授权。
金融消保工作如何分工?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被扩充
《规定》显示,金融监管总局部分内设机构的职能被扩充,比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等。
其中,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职责更为丰富,包含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进入黑猫投诉】多元化解机制;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央行、证监会予以支持配合;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证监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曾明确提出,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央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
另外,央行“三定”方案显示,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
《规范》指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公开举报渠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与原银保监会相比,金融监管总局非法金融活动局职能更为丰富,原银保监会相关职能为“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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